公告日期:2024-04-27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
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
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法人单位担保均
为对外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五)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六条 公司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相关责任人应
当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
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被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供公司所需相关资料。
第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
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核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应审慎核查担保资料与主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未决及潜在的诉讼,防止被担保对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降低潜在的对外担保风险。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直接受理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或接报其他部门转报的担
保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进行调查或复审,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对外担保是否可行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日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核。
第三章 担保审查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司财务部门递交董事会
办公室以提请董事会进行审查。
董事会应当结合财务部门上述审核情况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进一步审查,对该对外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其他补充资料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及时补充。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审查被担保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则不得通过
为该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三)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四)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五)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六)经营状况已经恶化,商业信誉不良;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议权限
第十三条 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公司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