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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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凯赛生物”)的委托,作为凯赛生物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特聘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前提和声明:
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
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4、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本激励计划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核查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前提和声明,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的授权与批准
2022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2 年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2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2 年 7 月 19 日至 2022 年 7 月 28 日,公司对 2022 年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8 月 2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42)
2022 年 8 月 3 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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