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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9 18:35:58 股吧网页版
德林海:德林海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0


证券代码:688069 证券简称:德林海 公告编号:2024-046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与进展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玉溪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溪子公司”)就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以下简称“江川水利局”)一直未解除“星云湖原位控藻及水质提升设备采购及运行项目”(以下简称“星云湖项目”)第三期付款的资金监管向玉溪市江川区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2024 年 4 月 28 日,公司收到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
云 04 民辖 10 号】,裁定本案管辖权由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变更为玉溪市红塔
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2024 年 6 月 24 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近日,公司收
到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发来的《反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江川水利局就星云湖项目与玉溪子公司产生的合同纠纷的反诉状,两案并案处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相关方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玉溪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

(二)反诉请求

1、依法判令反诉被告立即向反诉原告返还多支付的资金 100,875,501.32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捌拾柒万伍仟伍佰零壹元叁角贰分);

2、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 1,859,287.49 元(以100,875,501.32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为标准计算,自 2023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4 年 7 月 5 日),最终计算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三)反诉理由

根据合同第六条中的最终以反诉原告对投标文件的采购内容进行审计的表述及玉溪市江川区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玉江专审调报〔2023〕9 号)(以下简称“专项审计报告”)的核算结果,江川水利局要求反诉被告退还前期已履约支付的部分工程款项。

(四)反诉原告以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调整费用违背合同约定

案涉合同系江川水利局与玉溪子公司所签的民事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而专项审计报告属于行政监督,不具有直接约束案涉合同的效力。案涉合同第六条针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最终以甲方对投标文件的采购内容进行审计”,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发包方即江川水利局与承包方玉溪子公司之间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所进行的自我确定工程采购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江川
水利局已于 2020 年 8 月 6 日根据合同约定,委托了云南恒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
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了跟踪审计,即已经完成了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审计。依据《审计法》第 29 条进行的专项审计调查形成专项审计报告,属于行政监督范围,而非江川水利局依据合同第六条委托进行的民事审计。江川水利局以事后进行的民事合同范围之外的行政审计取代合同约定的先前已进行了的并生效履行的民事审计,进而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款项,既无法律与合同依据,也违背合同签订时双方的本意。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江川水利局近期向公司致与的《关于双方合同继续履行的沟通函》(以下简称“《沟通函》”),本次反诉的启动,并不构成合同的终止或变更,《沟通函》内容如下:

“关于双方合作及星云湖治理工作,我局特发此函,旨在明确合作方向,并期许双方能共同推动星云湖治理工作的深入发展。

鉴于双方对《星云湖原位控藻及水质提升设备采购及运行项目合同》第六条合同价款的‘最终以甲方对投标文件采购内容进行审计’中的‘审计’存在理解上的分歧,我局为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消除可能存在的误解与歧义,故提起反诉,此举并非为破坏双方合作之基础,而是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明晰合同条款的内容,以确保双方合作能够更为顺畅的进行。

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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