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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3 19:06:24 股吧网页版
龙软科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90715-16 号
致: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决议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 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1,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上午 10 时在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 8 号天创科技大厦 1008 室第一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通道亦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时段内开启。

2.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毛善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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