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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5 19:12:33 股吧网页版
龙软科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及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及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90715-22 号
致: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软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或“本次增持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作如下声明:

1. 本所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涉及公司本次增持股份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和核实,且该等事实为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2. 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资料、复印资料或作出承诺和/或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所提供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所提供的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都是真实、有效的。

3.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增持股份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增持股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增持股份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增持股份所涉及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增持参与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参与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共11 人,其中参与本次增持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1. 毛善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61010319640822****。

2. 姬阳瑞,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14030319720707****。

3. 尹华友,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51012619720330****。

4. 高志誉,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2032219850706****。

5. 郭俊英,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1900219711129****。

6. 谭文胜,公司监事会主席,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4252719680525****。

7. 张鹏鹏,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1282419840808****

8. 雷小平,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61010219781125****。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参与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述不得收购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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