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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07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公司将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范围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公司
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
报告,公司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应当
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日起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当日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复牌。公司因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 2 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 3 次风险提示公告。
第八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 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
告。
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股票应当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当
日停牌一天,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
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应当按照第七条有关规定停牌与复牌。
第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
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
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审核定期报告,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
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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