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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9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关于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国浩”)接受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部超导”)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3. 公司 2024 年 3 月 2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4. 公司 2024 年 6 月 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西部超导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5. 公司 2024 年 3 月 29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6. 公司 2024 年 4 月 29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会议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 14:
30 在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 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了表决权。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 14 点 30 分在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 会议
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国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1. 经本所经办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的审查,本次股东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98,716,7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87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7,900,54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8.1479%。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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