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6
2024
二〇二四年九月
目录
一、本次调整与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 4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 6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 7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 9
五、结论意见 ...... 10
北京中银(东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
与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智能 ”或“公司”)
与北京中银(东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安达智能的保证:即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监管指南》”)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安达智能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安达智能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安达智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安达智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8.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2024年3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4年3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前述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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