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9-25 16:55:40 股吧网页版
蓝特光学: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6


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4-029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4 年 10 月 9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1 日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潘林华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
于2024 年10 月 14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
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潘林华,其基本情况如下:潘林华先生,1971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
历,拥有律师职业资格证。1992 年 8 月至 2003 年 7 月在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中
学担任教师、教研组长;2003 年 8 月至 2006 年 12 月任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合
伙人;2007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2021
年 1 月至今任浙江端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2、征集人潘林华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
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出席了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对《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形成对核心人员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0 月 14 日 14 时 0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0 月 14 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福路 1108 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上登载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