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0
关于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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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受唯捷创芯(天津)
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唯捷创芯”)的委托,担任唯捷创芯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事项的法律顾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发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修订版)》(以下简称“《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锦天
城就公司本激励计划之行权价格调整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锦天城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声明如下:
1、锦天城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锦天城律师不对中国境外的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2、锦天城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查阅了锦天城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锦天城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激励计划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锦天城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锦天城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唯捷创芯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或意见。
5、锦天城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锦天城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锦天城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唯捷创芯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锦天城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锦天城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锦天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唯捷创芯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已履行的相关批准和授权
1、2020年8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2020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2、2020年10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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