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17 18:41:31 股吧网页版
步科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8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层 邮编:518009

24/31/41/42F,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09,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5333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邮箱/Email: grandallsz@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GLG/SZ/A2422/FY/2024-274
致: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上
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会议出席对象、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事项、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与电话号码,以及“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 14:0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北区朗
山一路 6 号意中利科技园 1 号 3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唐咚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24 年 4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7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截至 2024 年 4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