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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高骨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威高骨科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山东威
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6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1,414,200 股,并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40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67,697,051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2,302,949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中,首次
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 1,454,708 股,已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起上市流通;首
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包含战略配售股份)42,909,010 股,分别已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12 月 26 日、2023 年 6 月 30 日起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
售股股东共计 4 名,对应股份数量为 323,333,333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80.83%,
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
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所作限售期相关承诺如下:
(一)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二)威高集团有限公司、威高國際醫療有限公司、威海弘阳瑞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三)通过威海弘阳瑞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卢均强、邱锅平、解智涛、丛树建、邬春晖、辛文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威海弘阳瑞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威海弘阳瑞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在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
整。
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同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此外,邬春晖作为核心技术人员还承诺:
“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上市时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除上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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