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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7 18:17:20 股吧网页版
炬光科技:北京锦路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8


北京锦路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

西安: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D 座 1804-1805

深圳: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678 号大冲商务中心 1 栋 2 号楼 B 座 2603

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 18 号中复大厦东区四层

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海基一路 88 号上海临港海洋科技广场 H2 座 4 楼 405 室

电话: +86 29 88600389 +86 10-56907800 传真:029-81875553

北京锦路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锦路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本所”)作为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和该等提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并不对任何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在上述查验后,基于下列假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文件的复印件,并且已经将全部相关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2.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3.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的契约性文件均经各签约方正当授权并签字盖章而生效;各签约方均有资格及有权力履行其于该等文件下的义务;除在此特别声明者或该等文件受中国以外地区的法律约束外,这些文件对其各签约方均具有约束力;

4.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所有签字与盖章是真实的,复印件均与原件
一致;

5.各份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均由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6.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4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拟使用超募资金及自有、自筹资金购买资产的议案》,该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2024 年 5 月 8 日,公司在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4、2024 年 5 月 2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
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了《关于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延期公告”),对会议延期原因等事项进行了说明,
并将会议召开日期延期至 2024 年 6 月 27 日。除召开时间延期外,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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