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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7 19:14:03 股吧网页版
康希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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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610)58091000 传真: (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现场出席了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1 日以
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
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 13 点 30 分整在中国天津市河东区卫国
道 126 号天津东凯悦酒店二层悦宾厅 1 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3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4,709,4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9%,其中: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 A 股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622,7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1%。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1,448,8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491,9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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