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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7 19:14:18 股吧网页版
时代电气: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8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境内外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的下列投资行为: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或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控股、参股、增资扩股、兼并、转让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五)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六)股票、基金、债券、委托理财、提供委托贷款等金融产品投资;

(七)套期保值、远期、期权、期货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对应基础资产包括利率、汇率、货币等;

(八)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证券监管规则及和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

(三)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量力而行,科学论证与决策,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五)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六)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及 ESG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是实施对外投资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如适用)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第七条 规划发展部为公司对外投资前期调研、论证及后续管理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八条 证券法律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九条 财务中心为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和办理出资手续、银行开户、工商税务登记等工作,并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经营责任目标的达成进行分析、监督。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的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资产收购的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
(二)公司风险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期货、股票、委托理财)、对外投资的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

(三)对外投资事项达到《科创板上市规则》第七章“应当披露的交易”项下第 7.1.2 条之任一标准的;

(四)对外投资事项可能构成《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14 章“须予公布的交易”项下的“须予披露的交易”,即该交易的任何适用百分比率(按《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14 章之定义,下同)在 5%或以上但低于 25%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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