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29 17:03:08 股吧网页版
迪哲医药: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财务报表附注

2023 年度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司基本情况

迪哲(江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于 2020 年 9 月 8 日由
迪哲(江苏)医药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494 号文《关于同意迪哲(江
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本公司向境内投资者
首次公开发行 40,000,100 股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交易。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
总股本为人民币 408,151,370.00 元,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于 2023 年度,本公司及子公司(以下合称“本集团”)的实际从事的经营业务
主要为化学药品的研发业务及销售业务。

本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主要子公司详见附注五。

本财务报表由本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批准报出。

财务报表附注

2023 年度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 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集团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确定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主要体现在应收账
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附注二(8))、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附注二
(11)及(14))、开发支出资本化的判断标准(附注二(14))、长期资产减值(附注
二(16))、收入的确认和计量(附注二(20))及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附注二(22))
等。

本集团在确定重要的会计政策时所运用的关键判断、重要会计估计及其关键
假设详见附注二(25)。

(1)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
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规定编制。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2)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
本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3 年度的合并及
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3) 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为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4) 记账本位币

本集团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本财务报表以人民币列示。

财务报表附注

2023 年度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 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5) 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a) 企业合并
(i)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集团支付的合并对价及取得的净资产均按账面价值计量,如被合并方是最
终控制方以前年度从第三方收购来的,则以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包括最终
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
为基础。本集团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
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
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
并而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
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ii)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集团发生的合并成本及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
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
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
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而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
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