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7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公司股票,视为本人所为,也应该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交易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在按照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后,6 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 6 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 6 个月不能买入。
违反前款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条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次日起算 6 个月内卖出
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次日起算 6 个月内又买
入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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