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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工股份: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3

证券代码: 688233 证券简称: 神工股份 公告编号: 2024-053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于 2024 年 9 月 2 日在公司会议室通过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
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林琳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
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讨论和审议,会
议形成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作为公司监事认为:
1、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情形之一: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 及其摘
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9 月 2 日,授
予价格为 13.82 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295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38 万股限制
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锦
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 3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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