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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工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17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
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议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
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8 月 27 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24 年 9 月 2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 日 9:15-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 日 14:00
时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潘连胜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及验证文件,以及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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