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8-05 17:53:03 股吧网页版
航宇科技:航宇科技关于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暂缓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6


证券代码:688239 证券简称:航宇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1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暂缓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 2 人,可解除限售的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37,160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147,922,548 股的 0.09%。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5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 13 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11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暂缓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共计 2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可解除限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37,160 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基本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35.67 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000万股的2.3976%。其中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305.67
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4,000 万股的 2.183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的 91.06%;本次激励计划预留30.00 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4,000 万股的 0.214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的 8.94%。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2 年 7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 19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22 年 7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召开了第 13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3、2022 年 7 月 27 日,公司独立董事龚辉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4、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至 2022 年 8 月 7 日的期间内,以企业 OA 平台
公告的形式公示了首次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期已达到 10 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首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前述激励对象名单
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2 年 8 月 9 日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2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涉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关于<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22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 21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