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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吉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9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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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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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5199988 传真:010-85199906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黄玉双、王嫱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24年6月21日召开第九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6月22日以公告形式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交所网站公布了《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前述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8日14:00在北京市顺义区天柱西路 12 号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黄富元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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