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10月29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定于2024年11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参加方式等内容。
2. 2024年11月13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展路32号A2栋北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瑞嘉先生主持。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5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0,675,05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2.0018%。其中: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8,707,85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9.991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967,19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010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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