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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4 20:22:38 股吧网页版
峰岹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5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须同时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包括本公
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3名。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
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且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格。1名独立董事应长居于香港。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独立董事会计或财务管理专长的要求。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管理办法》与《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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