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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03 18:47:03 股吧网页版
圣湘生物: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4

关于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如下:

(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公告的《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3 日(星期二)下午 14:
30 在上海市闵行区华西路 680 号(圣湘生物上海产业园)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戴立忠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上海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合计 183人,代表股份 266,737,5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9%。

现任在职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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