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2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
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
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形,
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
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
事资格证书。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
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 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独立性,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人员;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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