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金证法意[2022]字 0421 第 0327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金证法意[2022]字 0421 第 0327 号
致: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聘用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发行、上市,本所律师已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编号:金证法意[2021]字 0609 第 0297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编号:金证律
报[2021]字 0609 第 0296 号);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
事务所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更新出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编号:金证律报[2021]字 1101 第 0553
号);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出具了《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编号:
金证法意[2022]字 0226 第 0080 号);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出具了《于北京浩瀚
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编号:金证法意[2022]字 0330 第 0111 号)并更新出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编号:金证律报[2022]字 0330 第 0110 号)。
本所律师现就上交所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中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必要补充。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落实函》的相关问题和发行人提供的补充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目前对于历史沿革过程中国有股权转让瑕疵事项处理的合规性。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情况
(一)发行人对于历史沿革中国有股权转让瑕疵事项的整体处理过程
2020 年 3 月 2 日,发行人向北邮递交《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历史沿革整改情况的申请函》,并具体提出相关整改方案建议。
2020 年 4 月 9 日,北邮向教育部财务司提交了《关于对北京浩瀚深度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历次股权转让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的请示》(校字[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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