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s/pdf.png)
公告日期:2024-07-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7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披露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 14:00 在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延河路
201 号仕佳光电子产业园研发楼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9 日 9:15 至 9:25 以及 9:30 至 11:30 以及 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起止时间为:2024 年 7 月 19 日 9:15 至 15:00。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股东登记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7,877,4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422%(已扣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总数)。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互联网投票平台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合计 5 名,代表有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