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4)JTN(XA)意字第 FY0422104 号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2 号迈科商业中心 25 层 710065
电话:029-8112 9966 传真:029-8112 1166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4 -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5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5 -
四、结论意见 ......- 8 -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4)JTN(XA)意字第 FY0422104 号
致: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下午 15:30 在陕西省西安市高
新区上林苑七路 1000 号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会议室召开。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宏远律师、张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1 号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1 号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在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中进行披露;
4.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确认,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载了《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重大会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的详细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一并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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