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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2 17:10:18 股吧网页版
复洁环保: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3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对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公司股东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计算公司股东持股比例时,应当将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本公司的股份,以及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3条 公司股东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4条 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股东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5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本制度、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以及上交所的规则。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6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股份,以及其他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本制度。

公司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本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制度第4条、第5条、第8条至第10条、第19条、第23条的规定。

公司大股东减持其参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本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制度第4条、第5条、第8条至第12条、第19条、第23条的规定。

第7条 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上交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8条 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9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该股东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该股东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该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0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公司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1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公司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 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但其中净利润 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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