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2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及限制规定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 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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