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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马科技:德马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
负责召集,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18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相关指定媒体刊
载了《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3 日 14 时 00 分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卓序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3 日。其中,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上午 9:15 至 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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