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7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
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
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三)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公司改变发行申请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
行为:
(一)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投
资于科技创新领域。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和项目编制;
(二)总经理根据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总经理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五)总经理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