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相关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与考量因素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
中,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分(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盈亏性质、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具体表现为:先预盈,实际亏损;先预亏,实际盈利;先预减,实际增长或亏损;先预增,实际下降或亏损;
(二)业绩预告披露金额或比例的,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披露“以上”的,预计本期业绩上浮达到 20%以上;业绩预告披露区间的,预计本期业绩超出区间(上下限之间不应超过 50%);披露“左右”的,预计本期业绩上下浮动达到 20%以上;
(三)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内容不明确或者附加了条件,而预计本期业绩出现盈亏或与去年相比出现大幅变动的(指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四)因“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前述情形的。
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1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或重大差错;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或重大差错;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应披露的信息没有严格审核、充分沟通、及时汇报,使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遗漏或重大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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