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8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门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普门科技实施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普门科技根据《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股票期权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公司提供给中伦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之处,文件和材料为副本或复制件的,其与原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普门科技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所制作的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 年 9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2024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4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2024 年 9 月 1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邹海燕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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