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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5 19:36:46 股吧网页版
汇成股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6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F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网址:http://www.tianhelaw.cn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字[2024]第 01160 号
致: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孙静律师、叶子青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 2024 年 5月 15 日召开的汇成股份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汇成股份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汇成股份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4 年 4 月 20 日,汇成股份董事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
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拟定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做出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 14:30在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合肥综合保
税区内项王路 8 号汇成股份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瑞俊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和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于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5 月 9 日)合计持有股份
259,011,2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4179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于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9
日)合计持有股份 67,660,8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207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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