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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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属含义:
汇成股份/公司 指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指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指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案)》 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2024〕2278 号的《审
计报告》
本所 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1473 号
致: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指派本所卢贤榕律师、陈磊律师、孙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资料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资料、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23 年 5 月 29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郑瑞俊先生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 2023 年 5 月 29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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