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
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创能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时创能源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6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0,800 股,并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400,000,8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70,245,525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9,755,275 股。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的 2,245,365 股已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锁定期限为自公
司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股股东 4 名,其中,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 1 名,持
有公司股票 6,000,12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50%,其他股东 3 名,持有公
司股票 43,827,996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0.96%,以上股份将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所作承诺如下:
(一)张帆
作为公司董事,张帆承诺:
“自时创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时创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时创能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作为时创能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所持时创能源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时创能源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时创能源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时创能源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时创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时创能源上市后因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作为公司主要股东,张帆承诺:
“自时创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时创能源股份,也不由时创能源回购该部分股份。针对本人持有之于提交首次公开发行申请前 12 个月新取得的时创能源股份,本人承诺自取得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时创能源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将参考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自身情况确定,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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