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5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以及《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
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交易限制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在
按照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后,6个月内
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 6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 6 个月不能买入。
违反前款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 公司若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首发前股份解除限售后,应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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