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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8 18:13:56 股吧网页版
龙迅股份:龙迅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4年6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9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关联交易,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与第四条第(一)款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八条 公司应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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