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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迪药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6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F4, Building C, Jiangdao Intelligent Cube,

Xiankun Road, Jianye District, Nanjing

电 话 /Tel: +86 25-83304480 传 真 /Fax: +86 25-83329335

邮 编 /P.C.: 210019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迪药业”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艾迪药业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针对艾迪药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本《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特作以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依据除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外,
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或确认。

3、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已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基础和前提。

4、本所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财务数据和经营业绩等资料,鉴于本所并不具有对上述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对上述数据和业绩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对上述数据和业绩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5、本所对与本专项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6、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向有关审核部门报备或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书面认可,请勿将本专项核查意见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经办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艾迪药业提供的董事会会议文件及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市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情况如下:

2019 年 5 月 14 日,艾迪药业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议案》,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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