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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1 18:43:23 股吧网页版
艾迪药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

F4, Building C, Jiangdao Intelligent Cube,

Xiankun Road, Jianye District, Nanjing

电话/Tel:+86 25-83304480 传真/Fax:+86 25-83329335

邮编/P.C.:210019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迪药业”、“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3第二次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财务数据报告期更新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为反映财务数据报告期更新后的相关事宜及最新变化,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原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三、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关于本次交易方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艾迪药业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重组报告书(草案)》以及艾迪药业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资料,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1. 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华西银峰、湖南可成、许志怀、陈雷、姚繁狄,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易对方持有标的公司南大药业的股权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华西银峰 683.19 11.3751

2 湖南可成 557.71 9.2859

3 陈雷 380.30 6.3320

4 许志怀 300.30 5.0000

5 姚繁狄 300.30 5.0000

合计 2,221.80 36.9930

2. 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南大药业 31.161%股权。

3. 本次交易的方式

艾迪药业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31.161%股权,其中收购华西银峰持有的标的公司 11.3751%股权(对应标的公司实缴出资额683.19万元)、湖南可成持有的标的公司9.2859%股权(对应标的公司实缴出资额 557.71 万元)、许志怀持有的标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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