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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9 18:19:09 股吧网页版
聚和材料: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0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大厦 26 楼 | 邮政编码:200120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4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4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 年 6 月 2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王莉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2024 年 6 月 20 日至 2024 年 6 月 29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员工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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