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2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4 年 6 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2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3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6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8
第六章 附 则 ......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
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
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
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 1 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
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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