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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09 18:34:06 股吧网页版
奥特维: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0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规范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规避汇率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统称为“衍生品”)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和操作。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项业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外,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规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衍生品交易业务均应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公司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期货和衍生品业务。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账户,并以公司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第八条 公司须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执行。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的谨慎预测。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币收(付)款的预测金额。交割期间应当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十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4、除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外,其他情形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5、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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