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1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河南锦冠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锦冠集团”或“增持人”)2023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期间增持
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依赖于公司及增持人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及增持人的如下保证:公司及增持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
并无隐瞒、虚假、重大遗漏之处,文件和材料为副本或复制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并相符。
2.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公司、增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可公开查询的信息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相关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相关事宜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的本次增持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锦冠集团向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股份增持计划告知函》及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锦冠集团。根据锦冠集团提供的其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 http://www.gsxt.gov.cn/ )、 全 国 企 业 破 产 重 整 案 件 信 息 网
(https://pccz.court.gov.cn/)(查询日:2024 年 4 月 30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锦冠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河南锦冠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428617598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樊崇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5 年 6 月 19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住所 内乡县湍东镇菊潭大街与 312 国道交叉口南 150 米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经营范围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根据锦冠集团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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