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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6 20:15:17 东方财富iPhone版 发布于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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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6 20:00:29
来源:财联社

  科创板网下打新新规出台。8月16日,上交所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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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修订主要对投资者参与科创板网下发行业务,增加了持有科创板市值的要求。自10月1日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参加科创板新股网下发行的,除需符合现行市值门槛要求外,主承销商还应要求其在基准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科创板非限售A股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市值为600万元(含)以上。

  新规利好科创板,新规对现有市场科创板市场带来一定程度的利好,此前科创板网下打新的投资者未必持有科创板股票,在新规之后,网下投资者打新前需要买入并持有科创板股票,由此间接形成“托市”效果,有助于增加科创板市场流动性,稳定市场价格,提振市场信心。

  科创板网下打新须持600万元科创板流通股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订是为完善科创板新股市值配售安排。

  上交所原IPO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第八条仅规定,主承销商应当根据中证协的规定,要求参与该次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该次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

  上述原规定,并未提及参与科创板打新需持有科创板流通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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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告诉记者,新规要求科创板股票打新投资者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既要持有沪市流通股6000万元以上或1000万元以上,又要持有科创板流通股市值600万元以上,后者既可以在前者(6000万元以上或1000万元)之中,也可以在之外。

  “之前打科创板,不需要有科创板底仓,现在要求了。新规更为合理,网下投资者只有持有科创板股票的仓位,才能买科创板新股。起初,科创板股票少,条件不足,当前科创板已开市5年,完全具备网下打新需持仓的条件。”王骥跃如是说。

  落实“科创板八条”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科创板网下发行细则的修订,是为落实证监会《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科创板八条”)的有关意见。

  6月19日,证监会发布“科创板八条”,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升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的包容性,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一是,强化科创板“硬科技”定位。严把入口关,坚决执行科创属性评价标准,优先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企业精准识别机制,发挥好市场机制作用。

  二是,开展深化发行承销制度试点。优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在科创板试点调整适用新股定价高价剔除比例。完善科创板新股市值配售安排,增加网下投资者持有科创板股票市值要求。在科创板试点对未盈利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限更长的网下投资机构,相应提高其配售比例。

  三是,优化科创板上市公司股债融资制度。建立健全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硬科技”企业股债融资、并购重组“绿色通道”。严格再融资审核把关,提高科创企业再融资审核效率。

  四是,更大力度支持并购重组。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产业链上下游的并购整合,提升产业协同效应。适当提高科创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估值包容性,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着眼于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收购优质未盈利“硬科技”企业。丰富支付工具,鼓励综合运用股份、现金、定向可转债等方式实施并购重组,开展股份对价分期支付研究。

  五是,完善股权激励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科创板上市公司积极使用股权激励,与投资者更好实现利益绑定。强化对股权激励定价、考核条件及对象的约束,提高对核心团队、业务骨干等的激励精准性。

  六是,完善交易机制,防范市场风险。加强交易监管,促进科创板平稳运行。研究优化做市商机制、盘后交易机制。将科创板ETF纳入基金通平台转让。完善指定交易机制,提高交易便利性。持续丰富科创板指数品种,完善指数编制方法,健全“上海指数”体系。

  七是,加强科创板上市公司全链条监管。落实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从严打击科创板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市场乱象,进一步压实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责任,更加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完善信息披露豁免制度,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依法依规豁免披露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强化监管政策正向激励,引导创始团队、核心技术骨干等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限。

  八是,积极营造良好市场生态。推动优化科创板司法保障制度机制,支持上海金融法院在涉科创板相关金融案件中创新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支持上海金融仲裁院在科创板开展仲裁试点。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委的协作,常态化开展科创板上市公司走访,帮助科创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共同推动提升科创板上市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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