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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05 22:49:41 股吧网页版
思瑞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之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0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

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四年六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思瑞浦”)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用协议》,担任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之“1-11 上市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要求”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之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特别说明外,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使用的术语、名称及简称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含义相同。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保证:上市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者口头证言;上市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上市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作出的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所签署;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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