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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03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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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7 月 2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表决方式。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达律师、徐婧仪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决定召
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 2024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 年 6 月 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三
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2 日 14:30 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
业二路副 71 号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刘骞峰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2) 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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