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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09 19:55:08 股吧网页版
8-3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1-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4
第一部分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6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1 ...... 6
二、《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2 ...... 12
三、《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2.1 ...... 17
四、《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3.1 ...... 22
五、《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3.2 ...... 27
第二部分 加审期间相关事项的核查......45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4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5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5
四、发行人的股东...... 49
五、发行人的业务...... 50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52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55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59
九、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62
十、发行人加审期间内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 62
十一、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3
十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64
十三、发行人的税务...... 65
十四、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以及劳动用工...... 67
十五、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9
十六、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71
十七、对原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的补充...... 72
第三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73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2.2 的回复更新...... 73
二、《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4 的回复更新...... 75
三、《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5 的回复更新...... 79
四、《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6 的回复更新...... 82
五、《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8.1 的回复更新...... 86
六、《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9 的回复更新...... 97
七、《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3.1 的回复更新...... 113
八、《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5.1 的回复更新...... 121
九、《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7 的回复更新...... 127
十、《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8.1 的回复更新...... 1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力源环保”)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已经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下发了《关于浙江
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705 号)(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该《第二轮审核问询函》要求发行人律师核查和说明的有关问题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进行回复。相关内容记载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第一部分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除此之外,原申报材料中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表截止日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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