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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03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4-037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26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7/9 2024/7/10 2024/7/10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5 月 2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制定实施,并经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2024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 2024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 2024年度经营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利润分配的金额上限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授权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 2024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实施,授权期限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24 年第一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拟分配金额未超过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属于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权限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第一季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96,530,86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1,098,024.9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7/9 2024/7/10 2024/7/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镇江中天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南通汇瑞投资有限公司、耿仲毅、胡涛、南
通汇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6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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